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8****)行驶至茂名市电白区**镇**圩**路口路段处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抽血检验,廖某某血液乙醉(洒精)含量为16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签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页
检察官助理:张小霞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5741****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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