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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6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室,在厦门市暂住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仙岳高架桥、成功大道行驶至杏林大桥主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坦白、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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