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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6月1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从云浮市区**酒吧出发,沿**路、**路前往**大夏。2时54分,行至云浮市区**路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某被送云浮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211.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汉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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