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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镇**村**村**号(以上系自报)。2018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M4****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镇**路**巷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王某洋停放在该处的粤T7****号轻型厢式货车肇事,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廖某某在东升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3.4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2张。

3、涉案物品均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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