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住原籍。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嘉应****局门前路段时,追尾撞上等待红绿灯的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粤M2U***号小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4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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