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L8****号小汽车从龙门县**镇**村委往龙门县**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大道与**路旧交叉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廖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 刘 瑶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龙门县**镇**村**号之**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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