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华厦眼科医院对开路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佘某某驾驶的正在等候信号灯的粤A1****号牌小型轿车,致使粤A1****号牌小型轿车向前滑行再碰撞前面正在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X9****号牌小型客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被告人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8.17mg/100ml。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对两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佘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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