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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镇**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红色两轮男装摩托车由博罗县罗阳街道博罗大道中**饭店往湖镇镇新作塘方向行驶,行至商业中街富华红绿灯路段处时被博罗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武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19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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