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包庇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乡**村**组,案发前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市场**街**号**楼出租屋。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廖某甲的儿子廖某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琶江路与106国道交汇处红绿灯路口发生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廖某乙弃车逃逸并请求被告人廖某甲前往事故现场顶替自己。被告人廖某甲随即赶往事故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向抵达现场的民警交代自己是肇事司机。当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在交警部门办案区向民警坦白事故真相,并主动打电话规劝廖某乙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交通警情单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同案人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交通事故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建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市场**街**号**楼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