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何顺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7人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8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某(绰号黑娃)、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4月27日
附:
1.侦查卷宗陆册;
2.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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