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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0********,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何顺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7人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8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某(绰号黑娃)、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号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4月27日

附:

1.侦查卷宗陆册;

2.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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