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家住江西省龙南县**镇**村**小组**号,现住江西省龙南县**镇**村**院旁。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欲从镇康县**镇**村附近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11月2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步行至中缅边境“**-**”号界桩附近,欲从边境便道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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