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月,被告人廖某某在萧县龙城镇健康路龙宵公园附近开设一贷款公司,萧县龙城镇居民朱某某到其店内,被告人廖某某谎称可以帮助朱某某提升其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朱某某将其卡号为622575003624****招商银行信用卡交给廖某某,廖某某频繁使用该卡,且在朱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了一张622575244687****的附属卡并使用,后朱某某发现信用卡已逾期,通知廖某某归还,被告人廖某某逃避,不归还逾期款,2018年12月,朱某某收到信用卡之后归还逾期款计18807.49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归还朱某某1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到萧县公安局龙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明细、收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廖某某信用卡消费、逾期、投案及赔偿事实。

2. 证人周某某证明被告人廖某某称能提升信用卡额度的事实。

3.被害人朱某某证明信用卡交给廖某某提升额度及信用卡逾期廖某某不归还,案发后归还的事实。

4.被告人廖某某供述为朱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并使用信用卡后逾期未归还,案发后归还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