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镇**街**楼**号,家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道**路明**房**幢**单元** 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3、4月起,被告人廖某某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加入多个用于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QQ群,并非法下载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上传至其控制的账号名为“兄弟生活忠实者”的百度网盘中。经勘查,账号名为“兄弟生活忠实者”的百度网盘中存有999237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手机、手提电脑、银行卡等;
2.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涛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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