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927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2016年2月29日年因犯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百度贴吧下载“POTATO”APP后, 认识了该APP一名叫“一手料商”(真实身份待核实)的人,并以每条1元的价格从该人处购买公民信息(每条公民信息含有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以及公民持有自己身份证的近照)。2020年6月,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邓某某(另案处理)在廖某某处以每条2元的价格分三次(分别为: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09日;2020年7月12日)购买公民信息共计300余条。2020年7月,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邓某某在廖某某处以每条2元的价格分四次(分别为:2020年7月12日,7月13日,7月16日,7月18日)购买公民信息共计400余条。此外办案民警还在被告人廖某某的百度网盘内查获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6753条。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邓某某、章某某等的证言;
2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检察官助理:肖黎剑
2020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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