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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涟源市**镇**村**组**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自述吸食毒品。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11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期间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在微信好友圈看到一则做假驾驶证的消息,为了装门面,廖某某将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信息和照片发给了做假证的人,并给了对方25元的邮寄费用,伪造了一个驾驶证。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廖某某驾驶湘******车辆驶出娄底高速收费南站时,遇上高速交警执勤,高速交警在廖某某所驾驶的车内搜出一本以为廖某某身份伪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伪造驾驶证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 妍

检察员助理:刘芙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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