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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72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子文,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作为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柯某甲、杨某某签订了《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柯某甲、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司经营,每月利息按2.5%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止,**公司以全部股权质押给柯某甲、杨某某二人指定的人员柯某乙,同时约定以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办事处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两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号:龙府国用(2013)第13240800012号、龙府国用(2012)第13240900037号)及地面所有作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期间,廖某某告知柯某甲**公司的上述两块土地不能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并约定交付上述两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给柯某甲保管来作为抵押。因**公司向平安银行贷款需要上述两块土地进行抵押担保,廖某某不能将两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付给柯某甲。为了得到柯某甲信任,廖某某通过拨打街边办理假证的电话号码,提供上述两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图片,制作了两本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柯某甲。经鉴定,廖某某交付给柯某甲的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印文印章为虚假印章,另外,“龙府国用(2012)第132409000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龙门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印文印章为虚假印章,另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龙门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无法鉴定。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股权质押借款合同;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证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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