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街道**组,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廖某某在承包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工程项目期间,为减少盖章往返次数,在未得到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伪造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公章,并将该公章在汤家汇政府《金寨县汤家汇镇泗河道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表、《金寨县汤家汇镇上畈村美丽乡村第二批项目》项目合同、金寨县乡镇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使用,导致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金寨县公管局从《金寨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预选企业库》中清除。
2020年3月27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检材1《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报告表》、检材2《投标文书》上共两处“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文均是样本1“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盖印形成。2、样本1“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2“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伪造的印章一枚;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建设工程相关材料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伪造他人公司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证物一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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