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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传播性病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2009年8月17日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6日因嫖娼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路桥区**街道**宾馆一楼028房间里,支付100元嫖资,与章某某发生性关系二次。

同日,被告人廖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

2. 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关于归案经过的说明等;

3.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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