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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0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8********,汉族,大学在读,户籍地址四川省隆昌县**乡**村**组。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8日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廖某某以“妖妖”的微信名在手机交友软件“面具公园”物色嫖客后,分别介绍卖淫女戚某某、刘某某、骆某某(未成年人)、沈某某(未成年人)等四人与嫖客高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崔某某等人在本市天河区等地进行卖淫嫖娼,从中牟利。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三部等物证;

2.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卖淫女戚某某、刘某某、骆某某、沈某某和嫖客高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崔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琼

检察官助理:卢德深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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