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1〕187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于2020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早上,被告人廖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反穿大衣包裹膝盖上乘坐的两岁儿子)从乐清市柳市镇新民菜市场沿柳黄路往金翔村方向行驶。5时31分许,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黄路403号前地段直行时,遇陈某甲从道路左侧往右横过机动车道发生碰撞,致陈某甲摔倒,后车辆继续前行碰撞道路右侧停放的浙C*****号小型轿车,造成陈某甲受伤和浙C*****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将伤者送医并在医院等待处置。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以及温州宏顺司法所鉴定,廖某某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2-36KM/H。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检验,分析认为陈某甲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还清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死亡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称重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金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报告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民事赔偿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乐燕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
2.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值班律师记录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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