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未取得道路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渝BS****重型自卸货车由木洞上高速往鱼嘴方向行驶。7时51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G50s沪渝南线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74km+987m处路段时,被告人廖某某操作不当其所驾车辆前部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车辆右前侧与第二行车道内谢某某驾驶的渝B8****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渝B8****号车辆驾驶人谢某某死亡,渝BS****号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谢某某系强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涉案渝BS****号车辆转向盘转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后轴左右车轮制动鼓磨损严重,凸轮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后轴右侧制动器一块制动摩擦片破损脱落,其余三块松动,上述情况会导致车辆制动效能降低并向左跑偏。未发现渝BS****号自卸汽车轮胎机械方面的存在的问题。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廖某某驾驶车辆时未饮酒、未吸食毒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已先行垫付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310****)。
2.案卷材料二册,散页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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