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2018年7月3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8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搭载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邱某甲、廖某戊,由涟源市渡头塘镇往桥头河镇方向行驶。16时50分许,该车行至渡头塘镇引中村地段,与对向来的一辆小车会车时,由于廖某某未注意安全行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在公路旁的菜地里,造成车上搭乘人员廖某戊当场死亡,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廖某某在现场被涟源市公安局渡头塘派出所民警带回,后移交至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戊符合车祸致闭合性胸部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特征。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文某某、廖某丙、廖某丁等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柳 娟
梁晓平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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