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0时20分,被告人廖某某无证驾驶湘******号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廖某乙并装载一车钢管,由常宁市三角塘镇往柏坊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坊镇**村路段时,因为该车系前轮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报废摩托车,发生刹车失灵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廖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13日死亡的后果。经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0月19日,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廖某丙、李某甲等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签署了赔偿协议,共赔偿19万元(人民币),约定分期给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欧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有投案情节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报废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符合社区矫正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媛娉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