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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司机,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8时24分,被告人廖某某驾驶鄂A****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武汉市洪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口右转时,遇被害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电动车在其右前方行驶,该重型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廖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其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破案经过、道路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图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屹东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0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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