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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赣K2****重型货车从宁都县黄陂镇大桥村出发往宁都县大沽乡方向行驶,途径宁都县大沽乡刘家坊村路段时为了避让由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的赣F2****号轻型自卸货车,致使车辆侧翻至路边水沟,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1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车辆未让主道车辆先行,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1.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表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渭荣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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