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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勉县**乡**村。2020年0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由南郑区两河镇泸河坝村向勉县小河庙乡方向行驶,行至汉黎路40KM+900M处(两河镇钢厂村路段)与同方向前方行人靳某甲发生碰撞,致靳某甲倒地受伤,靳某甲于2020年4月7日经汉中3201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甲无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靳某甲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靳某乙、曹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廖某某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维平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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