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68********,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廖某某驾驶桂JM****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北镇高速路口往富阳镇方向行驶。当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车行驶至县道714线交县道718线交叉路口路段时,与麦某某驾驶桂J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麦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麦某某经送桂林181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死亡。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琪峰
2020年12月14日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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