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傍晚,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川XA9***超标电动车从岳池县白庙镇方向沿S208线往龙孔场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40分许,该车行驶到岳池县龙孔镇庆龙寨村1组龙孔供水管理站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万某某,致万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继续骑行离开现场,后与对向行驶的川X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被迫停下。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案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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