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组,廖某某于2007年11月9日因盗窃罪被道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贵C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安县凤安大道往安场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正安县凤安大道观湖一品路段时,挂撞行人贺某某后撞向对向车道马某某驾驶的贵C5****号小型轿车,致行人贺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6日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廖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何某某、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缪荣红
检察官助理 叶小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8621****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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