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赣A**9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三明市往大田县方向行驶,至大田县省道秀里线229KM+300M(太华镇群团村)的平直潮湿水泥路面路,遇张某甲驾驶闽G**0号二轮摩托车载张某乙在前方同向靠路右边行驶,因廖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失控侧滑,货车驾驶室右侧车门与摩托车左侧手把相碰后,二轮摩托车连人带车倒地后坠入右侧路外农田中,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张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头颅畸形、颅骨多发开放性骨折,不排除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张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赣A***9轻型厢式货车、闽G***0号二轮摩托车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安全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张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被告人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经大田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及张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另廖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人民币7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张某甲及张某乙近亲属对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收条、收据、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施正君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区**乡**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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