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仙游县**镇**首府**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见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9时24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G356国道仙游县鲤南镇平原村平原小学门前路段与行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0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人廖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的火化证等;
2.证人陈述:证人张某乙、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二份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份、莆田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