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9时42分,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大众牌出租汽车,沿本市武某某人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南路三段和一环路南三段交叉路口,遇信号灯放行。廖某某未尽注意义务,致车辆在进入路口时与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在人行横道上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严重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廖某某主动报警、通知急救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9年9月14日0时38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廖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川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其中光盘一张,谅解书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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