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桂R****7号小型轿车沿桂平市社坡镇中城街由社坡镇新市场方向往社坡镇一桥方向行驶,至桂平市社坡镇中城街中国移动营业厅附近路段(桂平-油麻),廖某某所驾车辆碾压到躺在路面上的原某甲,造成原某甲受伤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原某甲系交通事故中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双肺损伤、胸腔内出血合并肝、脾破裂出血死亡。经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某甲不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邓某某、原某乙、黄某某证言,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覃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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