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8〕79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号。2016年6月1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通过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明月东一酒店附近,轿车右侧前部碰撞到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后侧左部,致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被告人廖某某弃车逃逸。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身份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死亡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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