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68********,汉族,大专文化,公职人员,户籍地及住所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栋**号**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岳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湘******公务用车沿隆回县隆回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途径隆回大道花门村6组路段时,与行人李某丙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廖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
1.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4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及领条、手机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甲、刘某甲、罗某乙、刘某乙、罗某丙、罗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车速、痕迹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笔录;6.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承思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7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