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0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道**栋**房。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8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6时16分左右,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赣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C7****挂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线**路**路口时,碰撞到正在推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廖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吴某某符合受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揭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赣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C7****挂号重型货车车头防撞杠与送检的自行车车尾发生过碰撞摩擦;经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廖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赣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C7****挂号重型货车;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酒精含量检测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检察官助理:郑洁璇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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