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崇仁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崇仁县**镇***村**组往***街方向行驶,途经**镇***村**路口路段时,遇熊某某在前方横过马路,因廖某某驾车时安全注意不够,导致摩托车刮碰到熊某某,造成被害人熊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 杨梦馨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居于崇仁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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