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镇**村委往**街方向行使,晚上8时许,行至**县道**KM﹢**M处失控自行倒地,倒地后摩托车滑向左路面与迎面驶来的由彭某某驾驶并乘搭曾某某的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彭某某、曾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二级重伤。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曾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3月19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通知被告人廖某某到茶洞中队接受处理并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彭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2.现场勘查笔录、图照;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廖海彬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及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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