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绥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现暂住江川区**乡**路**处。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罗某某、陈某某、解某某等3人由昭通市绥江县驶往玉溪市江川区**乡。当晚17时15分许,当被告人廖某某行至玉溪市江川区**线**处时,因疲劳驾驶打瞌睡其所驾车辆与**高速入口处沙桶、金属波形护栏相撞,造成其本人、罗某某、陈某某、解某某受伤,罗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防撞沙桶、金属波形护栏、云******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解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可证实罗某某死亡原因;肇事车辆的机械故障分析原因等。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其他证据材料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自首。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兰
检察官助理:杨峻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暂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乡**公路入口处。联系电话:152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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