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未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9岁(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身份证号码44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紫金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粤P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120省道从五华县安流镇往紫金县敬梓镇方向行驶,途经五华县**镇**村路口(120省道321KM 700M)路段时,货车车头碰撞到公路上正常行走的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驾车逃逸,返回家中后到紫金县公安局敬梓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明亮
2020年10月3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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