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1月2日17时53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粤XUR****号牌小型轿车沿325国道由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往龙江方向行驶至325国道26KM+200M(广东****有限公司路口)右转弯往广东****有限公司方向通过路口过程中,遇被害人麦某某驾驶粤XB****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5国道由伦教往龙江方向驶至,致使粤XUR****号牌小型轿车车体右前侧与粤X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麦某某受伤经某某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廖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廖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麦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廖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6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0万元(包括医疗费11万元),均支付完毕,已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5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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