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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韦某等4人盗窃案)(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8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次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1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2********,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4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同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 2020年1月1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5********,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 2020年1月1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1********,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 2020年1月1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韦某甲、沈某某、梁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梁某某、韦某甲、沈某某伙同韦某乙、孙某某(另案处理)在鹿某某**镇**村**农庄旁边养殖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狗两条、鸡三只。经鹿某某价格中心认证,被盗窃的两条狗和三只鸡总价值为二千零三十五元人民币。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韦某甲、沈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昕元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韦某甲、沈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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