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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雷某甲、雷某乙、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1********,汉族,大专文化,嘉禾县**煤矿矿长、法人代表,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地和住所地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6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嘉禾县**煤矿总工程师,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地和住所地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6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号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1********,汉族,高中文化,嘉禾县**煤矿安全副矿长,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地和住所地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后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嘉禾县**煤矿生产副矿长,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地和住所地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8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雷某甲、黄某某、雷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雷某甲、黄某某、雷某乙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在嘉禾县**煤矿采矿许可证2017年8月过期被注销后,仍借技改扩能的名义,违法组织生产作业。2019年5月17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也未按规定停止井下作业,且采用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放顶煤采煤工艺,进行采煤作业并引起瓦斯突出,致使2019年5月28日井下3463采煤作业面发生一起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兴隆煤矿“5.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兴隆煤矿对死伤人员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廖某某、雷某甲、黄某某、雷某乙自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任职通知、通知书、承诺书、函、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报告、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张某某、何某某、蒋某某、雷某丙、李某甲、胡某乙、彭某某、胡某丙、王某某、胡某丁、肖某某、李某乙、邝某某、胡某戊、李某丙、雷某丁、李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雷某甲、黄某某、雷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雷某甲、黄某某、雷某乙作为生产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负责人,在管理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一人受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1332735****)、雷某甲(1354957****)、黄某某(1587355****)、雷某乙(1370735****)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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