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670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路**号**号。2019年4月4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里**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陆某某、朱某某、肖某某、马某甲、赵某某、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法律帮助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并与被告人陆某某合作,通过被告人肖某某、马某甲、朱某某、赵某某等法人中介,在明知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获取他人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及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后出售给上家并从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作为法人中介,将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身份证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廖某甲,用于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后被告人廖某甲将被告人朱某某名下的杭州**服饰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被告人赵某某名下的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苏某某名下的杭州**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以每套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家“黑皮”、“九三”等人。其中,被告人廖某甲非法获利1.7万余某某。被告人马某甲非法获利1.7万余元。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通过法人中介提供的陈米建(另案处理)身份证信息,安排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代理委托人,办理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后被告人廖某甲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以每套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家“黑皮”、“九三”等人。其中,被告人廖某甲非法获利5000余某某,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将自己身份证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廖某甲,被告人廖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代理委托人,办理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后被告人廖某甲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及以及银行对公账户以每套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家“黑皮”、“九三”等人。其中,被告人廖某甲非法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1200余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作为法人中介,将杜某某(另案处理)、廖某乙、周某某、陈某甲等人身份证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廖某甲,用于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办理银行对公账户。被告人廖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代理委托人,办理周某某、陈某甲名下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后被告人廖某甲将杜某某名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廖某乙名下杭州**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周某某名下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陈某甲名下杭州**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以每套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家“黑皮”、“九三”等人。其中,被告人廖某甲非法获利1.9万余元。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获利1.9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1800余元。
2020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身份证信息提供给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陆某某再提供给廖某甲,用于注册浙江**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告人陆某某通过被告人廖某甲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家“九三”。其中,被告人陆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作为法人中介,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将孟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文(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侯某某、马某乙、常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信息提供给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陆某某再提供给被告人廖某甲,用于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办理银行对公账户。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安排法人在杭期间的食宿、代领工商营业执照、带法人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等事宜。后被告人陆某某委托被告人廖某甲将孟某某名下的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陈某乙文名下的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郭某某名下的杭州**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张某某名下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侯某某名下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马某乙名下的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常某某名下的杭州**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段某某名下的杭州**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以每套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家“黑皮”、“九三”等人。其中,被告人陆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20年5月6日,民警经侦查后,分别将被告人廖某甲、吴某某、陆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18日,民警经侦查后分别将被告人马某甲、肖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廖某甲、陆某某、朱某某、肖某某、马某甲、赵某某、吴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孟某某的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甲、陆某某、朱某某、肖某某、马某甲、赵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电子数据光盘、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陆某某、朱某某、肖某某、马某甲、赵某某、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各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均系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马某甲、赵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基栋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陆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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