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932号
1.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019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0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1996年被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2年10月20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4年1月20日被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与买毒人员潘某某通过微信商定以1万元的价格贩卖10克冰毒。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将上述毒品藏于珠海市拱北新村***房,并雇佣被告人闭某某到上述地点取出毒品贩卖给潘某某。2020年6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闭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将毒品贩卖给潘某某,并收取了1万元毒资,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闭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万元及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1部,从潘某某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1袋(净重9. 74克)以及麻古2粒(净重0.2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在东莞市东城区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
被告人廖某某、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扣押的毒品、毒资、手机等物证;4.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5.辨认笔录;6.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照片;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某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闭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彩霞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闭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本案卷宗叁册;
3.光碟贰张,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叁部,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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