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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钱某某等寻衅滋事、抢劫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6********,汉族,初中,无业,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组**号,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8********,汉族,初中,务农,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小学,务农,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初中,务农,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汉族,初中,务农,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玉城,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1********,汉族,初中,无业,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路**号**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9********,汉族,小学,务农,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1********,汉族,初中,务农,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幸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9********,汉族,初中,无业,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7********,汉族,初中,务农,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0********,汉族,初中,务农,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宋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喻某某、周某甲、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廖某某纠集被告人钱某某、被告人罗某某等人,逐渐形成以廖某某、钱某某、罗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幸某某、张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逞强耍霸,扩大自身影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团伙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同被害人江某某等人在自贡市大安区回龙镇枇杷村7组杨某某茶馆内,用扑克牌以“推三公”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喻某某怀疑江某某有赌博作弊行为,便邀约被告人周某甲、廖某某、钱某某、丁某某到茶馆内对江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喻某某等人强行将江某某拉拽上车,驱车将江某某带至大安区回龙镇小地名“龙爪寺”的山坡上,再次对江某某进行殴打,逼问江某某赌博作弊一事。而后,喻某某等人又将江某某带至回龙镇江边小地名“岩槽”处,让其继续找钱解决赌博作弊一事,并威胁将其丢入江中。其间江某某被迫将身上的1000余元交给喻某某,并向朋友借款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款11700余元给喻某某。当日21时许,江某某被迫让其朋友刘某某送来10000元现金交给喻某某等人后才被放行。整个过程中,江某某多次遭到殴打、语言威胁,被迫交出22700余元。事后,喻某某、周某甲、丁某某、廖某某、钱某某分赃挥霍。

2、2017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乙(已判决)在自贡市大安区回龙镇“杨柳陀农家乐”唱歌时因结账问题与被害人华某某发生口角后,遂邀约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均已判决)在大安区回龙镇新兴路“战略网吧”附近强行拦下华某某乘坐的川CR****银灰色轿车,辱骂、殴打被害人华某某,用砖头、板凳打砸川CR****银灰色轿车。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宋某某(已判决)、周某丙、陈某某持钢管、板凳等工具对川CR****银灰色轿车进行打砸。因被害人华某某反抗,被告人钱某某头部受伤,被告人钱某某回到家中取刀返回现场,将华某某大腿捅伤。经自贡市大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川CR****银灰色轿车损失价值3218元。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华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3、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钱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共谋入干股于付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决)开设在自贡市大安区回龙镇“滨河小区休闲茶坊”内的赌场,廖某某安排钱某某、罗某某去赌场打招呼叫对方不准干了以达到让张某乙主动谈入干股的目的。当日下午,钱某某、罗某某去赌场打招呼后,张某乙不同意在赌场占股的事还放话出来找人收拾罗某某、钱某某等人。廖某某、钱某某、罗某某为找回面子决定去掀赌场。随后钱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幸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商量如何掀赌场,钱某某、罗某某安排陈某某、徐某某先行到该赌场包间内,强行拿走正在用扑克牌“推三公”进行赌博活动的何某某、欧某某等人赌资2620元,并把赌场的垫子扯开。而后,钱某某、罗某某、幸某某、宋某某和张某甲赶到,采用语言威胁、用身体强行阻挡出来追赶人员等手段,帮助二人逃脱。在逃跑的过程中,陈某某使用事前共谋藏好的刀具抗拒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宝付款截图、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罗某某、喻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喻某某、周某甲、丁某某以暴力殴打、语言威胁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幸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幸某某、宋某某、张某甲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幸某某、宋某某、张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抢劫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钱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喻某某、罗某某、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周某甲、丁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玥

检察官助理:廖丹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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