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鄢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家住四川省简阳市**镇**路。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废渣处理厂法人代表,家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6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简阳市**镇**街。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61********,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管道疏通服务部个体经营主,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6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村。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97********,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甲、廖某某、郑某某、杨某某、赖某某、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鄢某甲了解到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有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业务,为了拉近与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关系,方便以后开展业务合作,决定参与该公司的招标比选,帮助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弃物。被告人鄢某甲通过肖某某、甯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廖某某,以四六分成为条件借用资质,并以被告人廖某某为法人代表的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四川省大英县**废渣处理厂的名义安排其儿子鄢某乙去参与投标。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以四六分成为条件将四川省大英县**废渣处理厂资质借给被告人鄢某甲并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委托被告人鄢某甲的儿子鄢某乙作为代表,参与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公招比选竞标,次日在以3800元/吨处置费中标后,被告人廖某某以快递形式将危险废物安全代处置协议送达给鄢某甲,鄢某甲与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危险废物安全代处置协议。被告人廖某某未按协议及相关规定处理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危险废弃物。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鄢某甲中标后为尽快处理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危险废弃物,找到被告人郑某某联系运输车辆转移处置。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利明知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危险废弃物为工业废弃物仍联系到了被告人杨某某转移处置。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利明知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危险废弃物为工业废弃物自己无处理资质仍以被告人鄢某甲达成口头协议,以6. 5万元的费用转移处置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危险废弃物。达成协议后,被告人杨某某按照被告人鄢某甲、郑某某的要求冒充中标协议中具有承运资质的南充市**运输公司车辆先后指使被告人赖某某、罗某某转移处置成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危险废弃物。
2018年10月1日下午及次日上午,被告人赖某某、罗某某明知不是生活污水仍受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先后分别驾驶川M2****中型吸污车、川F8****中型吸污车抽取成都**破璃制造有限公司危险废弃物直接转运至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的污水丼,将其非法倾倒至排放生活污水的下水管道中。经查,两车共非法倾倒危险废弃物26.26吨。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非法倾倒危险废弃物过程中,被接报的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所倾倒的危险废弃物经生活污水下水管道流至西藏**环保科技股份公司的成龙水质净化厂项目部,经成龙水质净化厂紧急人工处理,未使危险废弃物大量流入自然环境。
经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召开的专家会议形成的专家意见,认定以上所倾倒的废矿物油的油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中的HW0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单位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廖某某、郑某某、杨某某、赖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3吨以上的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甲、廖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赖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长顺
2019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鄢某甲、郑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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