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青原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秋军,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青原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德才,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郭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郭某甲伙同刘某某及刘某某的朋友(后二人均在逃)经密谋后由廖某某充当嫖客约沐足女出来开房卖淫嫖娼,由刘某某带领其朋友及郭某甲冒充便衣警察“抓嫖”勒索沐足女钱财。后廖某某持一张“郭某乙”的身份证到本市**社区**酒店登记开了**房,并约好被害人李某某(另案处理) 以1500元的价格到该**房卖淫嫖娼。发生性关系后廖某某便通知在楼下等候的刘某某等人上来“抓嫖”。刘某某、郭某甲3人进入房间后便冒充便衣警察将廖某某、李某某两人控制并威胁要拘留两人,搜走李某某钱包内的现金4000元(包括廖某某支付的1500元嫖资)。后刘某某以与李某某是老乡为由,让李某某两人给50000元摆平此事,廖某某假装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万元,后刘某某踢了李某某两脚并强迫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500元。得手后,刘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并共分赃款,其中廖某某分得1500元,郭某甲分得约20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在本市**镇**沐足店抓获被告人廖某某、郭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郭某甲无视国法,冒充人民警察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郭某甲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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