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3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住**街道**居委**路**花园**苑**幢**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华通、杨润烽,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住**街道**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胜群,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郑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始,郑某乙(另案处理)伙同广东省**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简称“*甲”公司)以需购买黄金、电解铜加工成合金电解铜为由,虚构加工合金电解铜的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利。被告人廖某某、郑某甲在郑某乙的指使下,参与购买电解铜、加工合金电解铜的环节,其中廖某某以“钟总”名义和郑某甲到位于本市**镇的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仓库,为*甲等十几家公司提货,将电解铜低价无票销售给废品回收企业。郑某乙等人将黄金私下交付给实际购买者。经核查,2018年6月至9月期间,*甲公司持*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的发票金额合计1345299.59元,税额215247.93元,价税合计1560547.52元。廖某某和郑某甲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郑某甲、廖某某案发后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骆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廖某某等被告人及陈耀方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郑某甲无视国法,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廖某某、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碧鸿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廖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6.冻结中国农业银行6228****478等银行卡号至2021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