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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赵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1994********,汉族,出生地为重庆市璧山区,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为重庆市璧山区**街**花园**幢**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6********,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省峨眉山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廖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某贩卖1支B50枪支(经鉴定,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

2018年6月14日和23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被告人赵某某,以合计15300元的价格分别向同案人毛某某贩卖了1套“狼头ED”套件(不含枪管)和1支枪管,后同案人毛某某将上述配件组装成1支枪支(经鉴定,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充气式气手枪1支(经鉴定,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支1支、286颗气枪铅弹和枪管等配件10件(经鉴定,属于非制式高压气步枪的枪支散件)。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B50枪支1支、枪管等零部件4件(经鉴定,均属于非制式高压气步枪的枪支散件)和气枪铅弹的模具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枪支(照片)等物证(照片);

2.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共8册、光盘22张。

3.缴获的枪支合计4支、气枪铅弹421颗、非制式枪弹2颗、铅弹模具3套和枪支散件14件、作案工具手机2部和被告人廖某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1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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